科技成果轉化邏輯下被08靠設計公仔誤解的《拜杜法》_中國發展門戶網-國家發展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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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杜法》的法律性質:從專利法修正案到專利法規則

由于政府研發資助項目或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在我國往往被視為政府最重要的科技政策工具,因此涉及政府研發資助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問題,一般都被視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的關鍵環節,而并不適用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因此舞臺背板,在這樣的特殊語境下,《拜杜法》也常常被視為美國科技成果權屬的一般性法律或政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但事實上,無論是從立法過程、法律文本,還是適用對象上看,《拜杜法》都只是美國專利法的有機組成部分,而絕不是類似于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專門性行政法律。

立法過程:作為美國專利法修正案組成部分的《拜杜法》

從一開始《拜杜法》就是作為美國專利法規則而設計提出的,最終也是以美國專利法修正案組成部分的方式產生法律效力。

眾所周知,這一法律之所以被稱為《拜杜法》(B道具製作ayh-Dole Act),是為了表達對這一立法案兩位提案人的尊重,而分別使用了兩人的姓氏。他們分別是來自印場地佈置第安納州的民主黨籍資深參議員伯奇 · 拜赫(Birch Bayh)和堪薩斯州的共和黨籍參議員羅包裝設計伯特 · 展場設計約瑟夫·杜爾(Robert Joseph Dole)。在 20 世紀 70 年代末期,這兩位黨派不同、風格迥異的參議員,都先后關注到了美國聯邦政府資助合同中人形立牌如何確定專利條款的政策問題。在美國第 95 屆國會會期時,雙方形成一致,決定共同提出立法案。

根據美國國會記錄,雙方最初所提的參議院立法案名稱是《小企業非營利組織專利程序法》(Small Busines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Patent Procedu經典大圖res Act),編全息投影號為 S.3496。該立法案由杜爾牽頭提出,并于 1978年 9 月1廣告設計3日正式提交給美VR虛擬實境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1979年 2 月 9 日開幕活動,拜赫再次牽頭繼續向司法委員會提出名稱相同的參議院啟動儀式立法案(編號 S.414),此時聯合提案人包括杜爾和其他 52 AR擴增實境位來自不同州的參議員。這一編號為 S.414 的參議院立法案,后來就活動佈置被“禮貌性”地稱為《拜杜立法案》(Bayh-Dole B展場設計ill)。該立法案明確提玖陽視覺出修改《美國專利法》(35 USC),確立一套適包裝設計用于小企業和非啟動儀式營利組織的統一策展聯邦專利程序。但在正式立法記錄中,S.414 號《拜杜立法案》在參議院通過后,并未最終以單獨形式成為法律。

19平面設計80 年 12 月12 日,時任美國總統吉米 · 卡特簽署了 H.R 6933 號眾議院立法全息投影案《模型美國專利商標法修正案》(An Act to Amend the Patent and記者會 Trademark Laws,Public Law 96-517),該修正案往往被稱為《拜杜法》,但實際上它的提案人并不是拜赫和杜爾,而是來自威斯康星州的眾議員卡斯滕邁耶(Robert W. Kastenmeier)。直到 H.R 6933 的立法最后階段,眾議院才同意以 S.414 號《拜杜立法案》的實際內容替換之前 H.R 6933FRP 第 6 活動佈置部分的《AR擴增實境1980 年政府專利政策法》(Government Patent Policy Act o大型公仔f 1980),并于 1980 年1人形立牌1月20經典大圖日和 21日相繼在美國眾、參兩院通過。最終,《拜杜立法案》的實際內容以 198廣告設計0 年《美國專利商標玖陽視覺法修正案》第 6 部分的形式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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